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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广东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浏览:1772 更新时间:2015-05-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实施办法》以及《广东省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本科各专业按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年颁布)》所列专业的学科门类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委员由1525人组成,任期三年,负责制定学校学士学位授予规定;根据学位条例规定,审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名称;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的学士学位;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第四条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者;

2.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其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经审查准予毕业者。

第五条 符合第二学士学位报考条件,且经过考试选拔录取修读第二学士学位者,修完第二专业要求的学位课程并达到该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所要求的学分;完成本科第一专业的学业,正常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者,可以授予第二学士学位。

第六条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思想品行鉴定不合格者;

2.作结业处理者;

3.在校学习期间,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体育课除外),有三门课程以上(含三门)补考或重修并且累计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者。

第七条 ******高等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毕业论文,经审查准予毕业者,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 ******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时间为每年的9月份,授予学士学位时间为每年的12月份。

第九条 ******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思想品行鉴定不合格者;

2.在校学习期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有四门以上(含四门)补考者,且各门课程的平均分未达到70分者;

3.未通过论文答辩者;

4.************************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者。

第十条 凡因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九条不授予学士学位者,毕业后一律不补授学位。

第四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第十一条 我校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1.各教学院系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根据本规定所列的有关条款逐个审核本院(系)本科毕业生历年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逐个审查各教学院(系)上报的名单,最后确定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通知各教学院(系)。

3.各教学院(系)张榜公布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4.由学校统一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颁布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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